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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分析

(金融) 贷款方违约,银行可对违约方所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 

发布时间:2019/07/24

 2015年9月5日,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刘某签订了《房屋担保借款合同》一份。合同约定: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,用于购买沈河区一套房产;贷款期限为自2015年9月5日至2045年9月5日止;合同签订时的基准利率6.84%。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30万元贷款。在还贷过程中,被告五次违约还款,从2016年9月起又连续5期未按约定还款。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所欠住房贷款本金、利息一并支付给原告,否则准予原告对其抵押物在沈河区房产折价拍卖的方式行使抵押权,并从所得价款中依法优先受偿。

我所张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调查查清后认为,原、被告双方签订的《房屋担保借款合同》合法有效,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。原告已按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。被告未能按约偿还原告借款本息,已构成违约,理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。在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,原告依法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。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我方律师的观点。